| 索引号: | 11152123740120147Q/202404-00003 | 组配分类: | 机关简介 |
| 发布机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旗发改委)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发改委,接受旗委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旗发改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市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建立全旗规划体系,负责区域性综合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旗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旗政府发展智库建设,开展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告。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报告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工作。统筹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督导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大问题,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调控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提出全旗价格调控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调整和落实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协调推进和综合协调全旗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五)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布局、项目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相关部门提出全旗外债情况分析和意见报告。
(六)负责全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项目目录。安排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申报重大项目。统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和项目库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统筹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统筹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实施方案和政策。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合作重大事项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城乡融合与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做好与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衔接。拟订并推动实施全旗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基础设施发展,研究拟订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布局全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举措建议。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出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发展建议。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储备物资总体发展规划、品种目录。
(十一)负责全旗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消费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统筹组织生态文明目标考评和制度体系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措施办法,协调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旗能源开发、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审核转报全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开展全旗能源对外合作,协调地区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电力工业的运行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全旗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拟订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旗电力市场建设方案。负责全旗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煤矿建设和生产能力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旗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旗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十五)承担全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发展规划与管理,拟订产业政策。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统筹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七)统筹研究推进区域间、产业间协同发展与合作,研究区域经济协作,组织贯彻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区域合作、地区间经济协作工作。综合协调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统筹提出全旗内外经济合作意见协议,组织实施全旗投资促进活动。参与国际间经济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建设。
(十八)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区域性地区发展综合规划、实施方案。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参与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十九)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全旗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统筹提出全旗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拟订方案、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监测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承担粮食、食用油、药品和救灾等相关物资储备的行政管理。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根据全旗储备发展规划,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标准、粮食质量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十一)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及粮油质量安全事故与纠纷的调查。承担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二十二)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旗卫健委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旗卫健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全旗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旗财政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统筹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提出拟订政府项目审批目录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2)旗财政局负责全旗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和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3.与旗农牧和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分析研究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举措建议。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和草原、水利、气象、生态等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监督实施。
(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4.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全旗价格调控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调整和落实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6.与旗应急局的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旗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7.与旗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按规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审核转报公路水路建设项目。
(2)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勘察设计审批,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
8.与旗工信局(旗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其他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
(2)旗工信局(旗商务局)负责肉类储备管理。
第四条旗发改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后勤保障、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负责党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议案办理、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管理等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
(二)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综合股。研究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内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与课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告。组织政府发展智库建设。负责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思路、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全旗综合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旗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城乡融合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合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编制实施跨地区城镇带规划。组织开展发展改革政策新闻宣传和解读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研究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和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举措研究,协调督办有关方面落实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责审核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因本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法治建设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和行政审批股。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起草全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措施、办法。拟订政府项目审批目录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承担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等事项。统筹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权限审批、审核转报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推进民间投资并提出意见,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负责全旗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组织分析、调度、调控重点项目建设与固定资产投资,统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实施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等前期工作与项目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方案,按权限审核、论证、审批项目,并监管项目实施。负责指导、规范工程咨询行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评估,拟订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负责督导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落实情况。督查指导重点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情况,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权限内发展改革方面绩效考评。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提出能源消费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旗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按照权限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落实联审部门行政审批等“放管服”改革。研究拟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四)社会发展股。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举措。协调全旗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货币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农村和地区经济振兴股。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举措建议。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和草原、水利、气象、生态等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融入自治区东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规划并协调实施,推进与东北三省的合作交流,研究拟订跨省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计划等。统筹推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配合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研究全旗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域协同发展战略,拟订区域协同发展实施方案和政策。协调全旗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节约、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参与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统筹组织各类开发区规划与全旗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配合推进各类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股。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负责研究三次产业协调与转型发展建议。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并协调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测分析旗内外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落实重要工业品、农产品和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推动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棉花、食糖、食盐、化肥等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组织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推动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投资。提出培育新动能和推进高质量发展方案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议,提出技术经济安全、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协调实施建设项目。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组织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旗发展规划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转报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全旗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民营经济发展形势,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七)基础产业和能源股。统筹能源、公路、水运、邮政等专项规划与全旗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研究全旗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全旗综合交通运行、能源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方案,按权限审批、备案、审核转报全旗能源投资项目,统筹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公路、水运、客运站等交通建设项目,备案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全旗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铁路、民航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铁路、民航发展形势,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航空经济、临空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全旗铁路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全旗能源开发,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负责全旗能源统计调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协调推进能源重大事项的跟踪、调度和落实。指导全旗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工作和运行管理,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组织拟订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油气运输保障工作并组织处理有关事件和问题。拟订能源对外开放规划,协调地区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旗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审核转报。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组织拟订全旗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审核转报煤矿、洗煤厂、煤层气等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升级)项目。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填充开采、露天煤边矿帮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批、验收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煤炭开发与延伸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及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审核转报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装备相关工作。负责全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旗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配合协调全旗能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监测分析全旗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拟订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旗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依法开展全旗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全旗煤矿建设和生产能力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旗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旗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八)价格管理股。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落实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指导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研究拟订全旗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全旗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和收益调查,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级价格成本调查任务,按法定权限监审政府定价成本。
(九)粮食和物资储备综合股。负责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重要政策、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研究与综合协调。组织编制粮食流通、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财政性资金投资安排的建议,按规定组织有关项目的申请、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财税金融政策协调落实。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全旗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的建议,提出全旗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拟定落实计划、方案、办法及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并组织实施。负责旗级储备粮油和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旗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措施。落实粮食购销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贯彻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调查汇总上报全旗年度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报表和分析工作。承担粮油市场预警及应急预案启动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工作。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分析、监测预警和应急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全旗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督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按照权限开展有关项目调查、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粮食安全战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推进粮食流通科普和节粮减损工作。承担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统计和分析工作。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粮食流通计划执行落实和物资储备情况。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负责12325投诉举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及粮油质量安全事故与纠纷的调查工作。负责粮食安全旗长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
(十)区域经济合作股。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相关地区开展经济协作,负责协调对口支援工作。协调推进跨省际、跨盟市、旗县间区域合作协同发展,组织建立完善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协同研究推进跨省、跨地区的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旗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活动,推动与友好城市建立与联络。负责研究提出全旗区域合作分析和多层次宽领域经济合作方案举措建议。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对外开放方针、政策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招商项目的开发、策划、协调和对外发布。组织实施区域开放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落实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政策措施。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工作。
第五条旗发改委行政编制25名。班子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
第六条旗发改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旗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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