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建立全旗规划体系,负责区域性综合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旗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旗政府发展智库建设,开展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告。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报告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工作。统筹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督导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大问题,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调控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提出全旗价格调控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调整和落实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协调推进和综合协调全旗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五)研究提出全旗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布局、项目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六)负责全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申报重大项目。统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和项目库建设。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统筹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统筹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实施方案和政策。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合作重大事项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城乡融合与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做好与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衔接。拟订并推动实施全旗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基础设施发展,研究拟订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布局全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举措建议。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出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发展建议。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储备物资总体发展规划、品种目录。
(十一)负责全旗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消费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统筹组织生态文明目标考评和制度体系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措施办法,协调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旗能源开发、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审核转报全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开展全旗能源对外合作,协调地区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电力工业的运行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全旗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拟订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旗电力市场建设方案。负责全旗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煤矿建设和生产能力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旗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旗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十五)承担全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发展规划与管理,拟订产业政策。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统筹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七)统筹研究推进区域间、产业间协同发展与合作,研究区域经济协作,组织贯彻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区域合作、地区间经济协作工作。综合协调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统筹提出全旗内外经济合作意见协议,组织实施全旗投资促进活动。参与国际间经济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建设。
(十八)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区域性地区发展综合规划、实施方案。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土地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参与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十九)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全旗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统筹提出全旗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拟订方案、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监测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承担粮食、食用油、药品和救灾等相关物资储备的行政管理。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根据全旗储备发展规划,组织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十一)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及粮油质量安全事故与纠纷的调查。承担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二十二)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旗卫健委有关职责分工。
(1) 旗发改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旗卫健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全旗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旗财政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统筹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2)旗财政局负责全旗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和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3.与旗农牧和科技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分析研究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提出有关政策举措建议。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和草原、水利、气象、生态等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监督实施。
(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4.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全旗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制定、调整和落实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5.与旗应急局的职责分工。
(1)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旗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