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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它
名称: 莫旗公安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5-20 发布日期: 2022-09-02
莫旗公安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02 11:05 来源:莫旗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解决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精神,现就我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派出所参照执行。(待公安厅《全区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工作规范》与市局文件下发后,按公安厅和市局要求执行)。

一、取消各类不应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基本身份信息的法律效力。对于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以下9种:

1、公民姓名证明。

2、公民曾用名证明。

3、公民性别证明。

4、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证明。

6、公民出生日期证明。

7、公民出生地证明。

8、公民籍贯证明。

9、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证明。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公民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应再要求申请人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情况。

4、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5、注销户口信息。

(三)对于下列6类事项,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不应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凭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办理涉外领域以及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公证事项,需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出具。

2、文化程度证明,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正常死亡证明、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健在证明(异地居住证明),用于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用于向民政部门申领补助金、抚恤金的,由居住地街道(乡镇)负责优抚工作的机构负责核查。

5、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

6、未落户证明,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到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等业务时,应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不得要求公民提供未落户证明。

(四)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由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和盖章。

二、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当或可以出具证明的情形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不能凭法定身份证件证明身份,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8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公民因户口迁移、户口变动、注销户口(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定居),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依法变更或者更正(仅限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能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2、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3、捡拾弃婴(儿童)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4、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正常死亡(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后死亡的除外)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公民住宿旅店、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依法需要出示、登记身份证件,因丢失、损坏、逾期、未随身携带等特殊原因未能出示,情况紧急的,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可以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临时使用的身份证明。

6、户口性质证明。2016年7月1日后我区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但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确需提供在2016年7月1日以前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通过核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认定并予以出具。

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因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等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而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因移民、定居、留学、经商、务工等出国(境)事由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核查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无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并出具证明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流程

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取证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情况的说明》

   公安部规定的18项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解释,其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个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