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审委办发〔2022〕1号
中共莫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莫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莫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莫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莫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一名领导同志,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旗审计局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旗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股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旗审计局副职领导或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旗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旗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旗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时,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党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二)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莫旗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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