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旗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进一步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内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经旗委、旗政府同意,根据《莫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在全旗范围内开展首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各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 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层层把关、坚持标准、注重基层、好中选优,推荐符合条件、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单位。
(三) 每个乡镇可推荐3个示范单位,其他单位可推荐1个示范单位。
二、推荐范围、程序
(一) 推荐范围: 全旗各乡镇、旗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 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二) 推荐程序: 各乡镇要对拟推荐单位进行初审,经乡镇党委会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报旗民委;旗本级党政机关经党组(党工委)研究同意后直接报旗民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拟推荐单位由所属政治部审核后报旗民委。
(三) 推荐的示范单位要于3月10日前通过正式文件将《全旗首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2份) 和工作经验材料报旗民委政策法制与监督检查股,同时报电子版及相关图片资料(每个单位附3-5张数码图片)。
联系人: 王金才 联系电话: 0470******04 130****6654
电子邮箱: mqmztj@163.com
附件: 1、全旗首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中共莫旗委宣传部 中共莫旗委统战部
莫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二)创建工作情况(工作经验材料)部分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对照《中共莫旗委宣传部、统战部、莫旗民委关于印发<莫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的通知》(莫民委发〔2021〕59号)文件要求,重点介绍主要做法、具体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文字精炼,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