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接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移交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伊斯清真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牛肉未附有检疫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甘南县运回120.80千克的牛肉,由当事人提供的牛肉出库单显示销售单价为46元/千克,认定该牛肉产品总货值为5556.80元。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查证了当事人经营牛肉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牛肉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2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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