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牧野兽药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兽药抽检。抽检兽药名称:安痛定注射液,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5291160,生产批号:241101,包装盒:10ml每支,一盒10支,生产日期:2024年11月8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兽药检验中心检验,2026年1月9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兽药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痛定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为劣质兽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经立案查明,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从黑龙江省哈尔滨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处购进安痛定注射液20盒,购进价每盒6.5元,共计130元,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5291160,产品批号:241101,规格10ml每支,一盒10支。2025年9月1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牧野兽药店进行兽药抽检使用6盒,每盒单价6.5元,共计39元,剩余14盒当事人已返回厂家,厂家出具了返货凭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兽药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含氨基比林与巴比妥均应为标识量90.0%-406.0%,经检测该兽药含氨基比林91.0%巴比妥0%。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牧野兽药店经营的安痛定注射液不符合规定的劣质兽药。
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 处罚款人民币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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