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8日上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件,举报线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洋华五金生资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溴鼠灵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740)1袋,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立案查明,2025年,当事人从外地业务员送货车中采购了10袋溴鼠灵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740,有效成分含量0.005%,毒饵,生产企业:沈阳爱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使用)。截至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10袋溴鼠灵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74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说:9月20日销售给举报人1袋,销售单价5元。执法人员核实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该农药微信转账记录和购买农药过程视频录像发现,举报人购买了2袋溴鼠灵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740),销售单价2.50元,查证了当事人销售农药数量、价格和过程。共销售溴鼠灵农药10袋,销售单价2.50元,销售收入25元。当事人承认无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已构成违法,尚不构成犯罪。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2025年11月13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予罚款,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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