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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公示11

发布时间:2025-12-10 15:49 来源:莫旗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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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众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牧和科技局举报,举报线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鑫勇杰生资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裴师傅”商标溴敌隆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117)1袋,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立案查明,2025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时,当事人说:举报人于2025年9月21日在我家店购买的是“裴师傅”商标溴敌隆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117)。9月25日,举报人到本机关举报提供的材料也是“裴师傅”商标溴敌隆农药。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农药过程视频录像核实发现,举报人购买的是“战猫”商标溴敌隆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360、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母液、杀鼠剂净含量15ml+15ml、红色液体为杀鼠剂,黄色液体为透鼠剂、限制使用、有效期2年、生产商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门店与经营者核实,确认购买的是“战猫”商标溴敌隆农药。2025年3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业务员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推销灭鼠药,当事人现场采购了10盒“战猫”商标溴敌隆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360 ),当事人在自己库房使用了9盒,用于灭鼠。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举报人销售了1盒“战猫”商标溴敌隆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360 ),销售单价3元,销售收入3元。当事人承认无农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已构成违法,尚不构成犯罪。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2025年11月13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予罚款,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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