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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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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医保待遇补交问题的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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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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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来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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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5: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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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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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刘丽萍,系纳文慕仁社区职工,于2000年4月参加社区工作,2026年6月退休,至今已在社区岗位工作20余年。职工医疗保险自2000年至2009年单位一直未缴纳,导致现在退休后面临无医疗保障待遇的问题。自1999年起,用人单位就应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而我母亲自2000年-2009年单位却未依法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依据医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现退休要求我一次性补缴61922.77元,否则不予享受职工医疗待遇,我认为补缴款项不应由我们个人全部承担。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给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现要求个人补缴全部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社区归属于尼尔基镇人民政府管理,故我申请由尼尔基镇人民政府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补缴应缴数额,我个人补缴剩余数额,镇政府口头答复我由我个人承担,因为我母亲患有心梗、脑出血,且本月办理退休,职工医保未按时补缴会导致断保,如果没有医保待遇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请政府解答一下我的疑问,是否应由单位承担一部分补交金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74 号),(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自治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报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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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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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镇 |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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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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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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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政策事项已答复完成。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留言。本次留言正式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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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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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镇 |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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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1: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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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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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留言。您咨询的问题我们已收到,正在转交相关业务部门核实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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