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
长者浏览模式
政府文件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8 16:55 来源: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莫旗人民政府2025年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8

(此件公开发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

 

 

 

 

 

 

 

 

 

 

 

20257

 


 

目 录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工作原则 6

1.4 适用范围 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 指挥机构 7

2.2 指挥机构体系和职责 8

2.2.1 旗指挥部职责 8

2.2.2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职责 8

2.2.3 成员单位职责 8

2.2.4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14

2.3应急指挥场所 14

2.4专家组 14

3 预警预防机制 15

3.1  应急准备措施 15

3.1.1 气象灾害风险监测 15

3.1.2 应急避难场所 15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15

3.2.1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5

3.2.2信息共享 16

3.3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发布 16

3.3.1 分级标准 16

3.3.2 启动条件 17

3.3.3 启动程序 17

3.3.4 发布内容 18

3.3.5 传播方式 18

4 应急处置 18

4.1 应急准备 18

4.2信息报告 19

4.3 分级别响应 19

4.3.1 Ⅰ级响应 19

4.3.2 Ⅱ级响应 20

4.3.3 Ⅲ级响应 21

4.3.4 Ⅳ级响应 21

4.4现场处置 22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2

4.6信息公布 23

4.7应急响应降级或解除 23

4.8跟踪监测 24

5 后期处置 24

5.1 善后处置 24

5.2 调查评估 24

5.3 灾情核定 24

5.4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24

5.5征用补偿 25

5.6 灾害保险 25

6 应急保障 26

6.1 人力保障 26

6.2 资金保障 26

6.3 物资保障 26

6.4 医疗保障 27

6.5 通信保障 27

6.6 交通运输保障 27

6.7治安保障 28

6.8 技术保障 28

6.9 基本生活保障 28

7 监督管理 28

7.1预案演练 28

7.2宣传培训 28

7.3责任与奖惩 29

7.3.1 奖励 29

7.3.2 责任追究 29

7.4预案管理 29

7.4.1监督与检查 29

7.4.2预案修订 29

7.4.3 预案实施时间 30

8 附则 30

8.1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30

8.1.1 Ⅰ级应急响应 30

8.1.2 Ⅱ级应急响应 30

8.1.3 Ⅲ级应急响应 31

8.1.4 Ⅳ级应急响应 33

8.2 名词术语 35

9 附件 37

9.1工作流程图 3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不断健全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莫旗多年重大突发性天气象服务工作事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莫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莫旗行政区域内因气象干旱、暴雨、大(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霜(冰)冻、雾、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道路结冰、污染天气等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本旗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莫旗人民政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旗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旗气象局、旗人民武装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教育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莫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文化和旅游局、旗融媒体中心、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综合执法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旗森林消防大队、武警莫旗中队、旗电力公司、中航通用机场管理公司莫旗分公司、中国移动莫旗分公司、中国联通莫旗分公司、中国电信莫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

旗指挥部组成机构成员每年根据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

2.2 指挥机构体系和职责

2.2.1 旗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旗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旗实际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措施;研究部署全旗气象灾害应急重点工作任务,审核批准各成员单位及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2.2.2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旗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旗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向旗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旗指挥部指示,传达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指令;负责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承担旗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防灾指引信息发布,统筹协调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电视等相关传播媒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等气象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在气象灾害和气象灾害引发次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协调调动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队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工作;会同旗财政局做好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旗气象局:承担旗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类气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人民武装部:根据旗政府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食、油的储运、调配等工作,组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配送。负责牵头制定重大气象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负责指导危险地区或受灾地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做好无线电通讯保障工作。

旗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师生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停课、疏散转移等;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旗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及破坏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旗民政局:负责配合气象部门指导全旗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负责配合气象部门指导各类社会应急救援的组织的管理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生态环境局莫旗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

旗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房屋、道路等市政设施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区供水、供气、供暖、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保障工作,做好灾后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设防和避难场所的应急使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排查、整改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工棚、各类高空设施的加固除险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供暖等企业按照气象风险预警采取应对措施。负责霓虹灯、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旗综合执法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设施、道路、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环卫设施等开展全方位隐患排查及整改。预先检修设备、车辆,确保应急设备及车辆能够及时、安全使用。做好公共雨排(雨水)管道检查清理工作、做好公共场所积雪检查,并及时清雪、灾害中提醒有关单位做好大风天气露天广告牌加固措施。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大雾天气应对;指导和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道路中断抢修等情况。

旗水利局:负责汛情监测,负责组织指导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应急调度、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信息;负责指导协调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和设施农业等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灾工作;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林业和草原气象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和草原气象灾害、火灾防御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帮助分析气象因子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关系。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

旗文化旅游: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旗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电视宣传动员、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旗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武警莫旗中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抢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对气象灾害引发火灾及火灾隐患点的抢险排危。

旗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证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做好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中航通用机场管理公司莫旗分公司: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负责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采取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根据机场封闭情况,进行营运调整;妥善安置滞留旅客。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航线的优先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莫旗分公司、中国联通莫旗分公司、中国电信莫旗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信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通信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正常运行;按照指令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旗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和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2.4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求和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旗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2.3应急指挥场所

在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4专家组

旗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市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

主要职责:对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同时承担旗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3.1.1 气象灾害风险监测

要建立以村屯(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在政府指导下,由气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1.2 应急避难场所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天气雷达、卫星遥感、自动气象站、实景摄像等现代化观测设备,建立广覆盖、全天候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适时启动加密观测,为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

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旗指挥部报告。

3.2.2信息共享

应急管理、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莫旗分局、林业草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网蒙东公司莫旗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气象、水文、大气环境、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农田渍涝、森林(草原)火情等监测信息的共享共用。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气象观测资料;(2)基本水文观测资料;(3)基本农业、畜牧业和林业资料;(4)灾害隐患资料;(5)灾害影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关键人群等基础信息。(6)指挥部或专家组认为需要纳入数据库的内容。

气象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旗指挥部办公室。

3.3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发布

3.3.1 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分析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级别,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8.1,此标准由气象局负责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3.2 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条件;

(2)呼伦贝尔市启动相关灾害应急预案涉及莫旗的;

(3)气象灾害已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按照最高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3.3 启动程序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签发,Ⅲ级和Ⅳ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签发。

3.3.4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急响应时效等信息。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或名称、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和解除时间。

3.3.5 传播方式

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应及时下发给旗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措施。旗政府、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准备

旗政府、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签发后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旗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旗党委和政府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旗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分级别响应

4.3.1 Ⅰ级响应

(1)旗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旗指挥部召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灾害防御联席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旗指挥部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

2)旗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3)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防汛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3.2 Ⅱ级响应

(1)旗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旗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3)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防汛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3.3Ⅲ级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2)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防汛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3.4 Ⅳ级响应

(1)旗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乡镇政府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2)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防汛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灾害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4.4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旗指挥部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旗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旗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请求邻近的旗(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提供援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信息公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旗政府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旗指挥部及相应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应急响应降级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状态建议,由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应急响应状态命令,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签发,并在24小时内向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气象局报告。

4.8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旗政府,经旗政府审核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3 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旗指挥部组织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牧和科技局、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情况调查。

5.4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旗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5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而无法归还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6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旗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 资金保障

旗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将气象防灾减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和饲草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的人民政府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 医疗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建立疫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指导工作。出现灾情后,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

6.5 通信保障

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级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的调配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旗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实施救灾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加强对通往灾害发生地道路的交通管控,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8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9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特别是特困人员的救助、服务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在旗指挥部领导下,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7.2宣传培训

旗指挥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7.3.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未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监督与检查

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旗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旗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制订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的预案。

7.4.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莫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199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8.1.1 Ⅰ级应急响应

在莫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预测出现干旱、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具体标准如下:

1干旱:出现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面积达到全农(牧)业生产面积的40%(包含)以上,且预计未来5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预计干旱将持续达15天以上。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8.1.2 Ⅱ级应急响应

在莫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具体标准如下:

(1)干旱:出现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面积达到全农(牧)业生产面积的30%(包含)—39%,且预计未来5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预计干旱将持续达15天以上。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其他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其他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其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1.3 Ⅲ级应急响应

在莫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大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过程。具体标准如下:

(1)干旱:出现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 面积达到全农(牧)业生产面积的20% (包含)—29%,且预计未来5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其他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其他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其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8)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或过去48小时5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低气温达零下40℃及以下,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低气温为零下40℃及以下的低温天气。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霜冻: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

8.1.4 Ⅳ级应急响应

在莫旗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高温、低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具体标准如下:

(1)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 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其余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霜冻: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

(6)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成片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低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或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低气温达零下40℃及以下,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低气温为零下40℃及以下的低温天气。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2 名词术语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暴雨: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指24小时内累计降雪量达10毫米以上的降雪,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可能会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及以上、最低温度低于4摄氏度,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林业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会对农牧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最低能见度小于一公里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9附件

9.1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