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40100201806008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对尼尔基镇莫丁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地段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 ||
文号: | 关键字: | ||
生成日期: | 2018-05-25 | 访问量: | 74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旗政府决定对尼尔基镇莫丁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地段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特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公益项目。
二、征收范围:南至纳文西大街、北至北环路、西至晨光花园小区、东至土巷道。
三、征收实施部门:莫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自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2017年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旗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旗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