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条件,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得的成绩,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得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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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饮水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饮水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掌握本辖区内饮水安全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本辖区内饮水安全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1)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2)乡(镇)要建立健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3)乡(镇)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4)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5)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屯、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6)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7)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8)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9)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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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的主要职责
行政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村、组水管组织和农民用水户是该项目的受益者,具体实施对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1)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3)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单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4)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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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
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户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依法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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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计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制定或调整水价。生活用水价格应低于生产经营性用水价。
政策原文:莫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莫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